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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樵彬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樵彬,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6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樵彬,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5200-6。负责人王建青,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良,该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樵彬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工商行政受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樵彬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