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491号原告:吴某,茌平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秀忠,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山东信发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凤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忠、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2010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4月8日在茌平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8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甲。原告在怀孕期间,偶尔发现被告对其他女性有不检点行为,有暧昧短信,导致夫妻感情发生了质的变化,矛盾激化,从此二人互不尽夫妻义务,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有时使用家庭暴力。2015年5月份,原告忍无可忍,回娘家居住至今,再无联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无和好可能。请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与我的父母有点生活矛盾。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基础较深,夫妻感情远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尚可。原、被告于2011年4月8日在茌平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3年8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15年5月份分居至今。2015年7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认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1份、陈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尚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主张被告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并提供网名为“片水无痕”QQ空间的截图一张,被告辩称该空间不是被告的QQ空间,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QQ空间截图不能证明是被告的QQ空间,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自2015年5月份分居至今,因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不符合离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