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许玉芬诉被告王卫霞、李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芬,王卫霞,李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许玉芬,女,汉族,1963年出生。被告王卫霞,女,汉族,1970年出生。被告李庆林,男,汉族,196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芬诉被告王卫霞、李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卫霞、李庆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卫霞、李庆林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芬撤回对被告王卫霞、李庆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洁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