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执恢字第199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月玲与姜玉华、孙媛清、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恢字第1995-10号申请执行人吴月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姜玉华,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嫒清,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小南洪街42号10层。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光府河桥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月玲与被执行人姜玉华、孙媛清、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