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甄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甄某,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933号原告范某。被告张某。被告甄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甄某、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