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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甄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甄某,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933号原告范某。被告张某。被告甄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甄某、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