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与魏春阳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魏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84号。法定代表人:李凤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魏春阳,男,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吉林省辉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春阳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0)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春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