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323、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林哲峰、朱劲松与徐建良、何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哲峰,朱劲松,徐建良,何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23、1561号申请执行人林哲峰。申请执行人朱劲松。被执行人徐建良,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星沙镇广泰家园13栋1107号。被执行人何小兰。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哲峰、朱劲松与被执行人徐建良、何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743号、(2015)长县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3月11日、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徐建良、何小兰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哲峰、朱劲松借款本金151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135336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建良、何小兰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