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366号申请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代 坤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