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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6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赋寒与哈尔滨运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赋寒,哈尔滨运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633-2号申请执行人周赋寒。被执行人哈尔滨运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三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赋寒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0万元,未执行标的为2.7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高秀玲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