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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二梅诉被告薛跃才离婚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郭二梅,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孙家岔村人,农民.被告薛跃才,男,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孙家岔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二梅诉被告薛跃才离婚一案中,原告郭二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说合同意和好,没有诉讼的必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二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二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子龙审 判 员  王东胜人民陪审员  张向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