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二梅诉被告薛跃才离婚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郭二梅,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孙家岔村人,农民.被告薛跃才,男,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孙家岔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二梅诉被告薛跃才离婚一案中,原告郭二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说合同意和好,没有诉讼的必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二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二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子龙审 判 员 王东胜人民陪审员 张向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