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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春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春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668-1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春贺,地址农安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农执字第166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春贺在银行的存款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春贺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