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禹林与陈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禹林,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74号申请人张禹林,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陈平,曾用名陈科平,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张禹林与被申请人陈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禹林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陈平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禹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平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禹林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李小丽名下位于重庆市区村号-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中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