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韩玉柱与张学芳、吕永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柱,张学芳,吕永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韩玉柱。被执行人张学芳。被执行人吕永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在该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学芳、吕永娜位于长垣县宏力新村A区11幢3层西户、A区14幢2单元5层西户、A区16幢1单元5层东户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学芳、吕永娜位于长垣县宏力新村A区11幢3层西户、A区14幢2单元5层西户、A区16幢1单元5层东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严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