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双庆、李玉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双庆,李玉军,严义红,候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双庆。被执行人李玉军。被执行人严义红。被执行人候建设。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卢军、李玉军、严义红、候建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军、李玉军、严义红、候建设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达成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卢军、李玉军、严义红、候建设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