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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娟与被执行人王夫光、王志宇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娟,王夫光,王志宇,刘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200-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娟,居民。被执行人王夫光,居民。被执行人王志宇,居民。被执行人刘步兰,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娟与被执行人王夫光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