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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柏志坚,李雪琳,柏舒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3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解放路17号,机构编码B0001S350080006。负责人龙星霖,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建勋,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玉泉路9号。法定代表人柏舒霖,董事长。被申请人柏志坚,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雪琳,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柏舒霖,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柏志坚、李雪琳、柏舒霖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柏志坚、李雪琳、柏舒霖在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份进行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提供自有资金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柏志坚、李雪琳、柏舒霖在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