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3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玺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