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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3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玺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