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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孟庆俭诉孟繁���,李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俭,孟繁栋,李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孟庆俭,住河北省。被告孟繁栋,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玉芝,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俭与被告孟繁栋、李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孟繁栋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提出被告孟繁栋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良街49号3单元202室,认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孟繁栋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玉芝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孟庆俭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北省武安镇,经常居住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故被告孟繁栋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合理。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孟繁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