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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丽蓉申请执行何义、胡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丽蓉,何义,胡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姚丽蓉,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17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何义,男,生于1971年4月18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胡丽蓉,女,生于1972年2月13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义、胡丽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义、胡丽蓉的银行存款389660元(本金384000元、执行费566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