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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善升阳木业厂与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升阳木业厂,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986号原告:嘉善升阳木业厂。诉讼代表人:陆林根。委托代理人:严善根。被告: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华。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升阳木业厂与被告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升阳木业厂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升阳木业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升阳木业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3元,减半收取3202元,由原告嘉善升阳木业厂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