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环保行审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州新海发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牟环保行审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文化活动中心5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41621158—1。法定代表人兰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卫华,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华鹏,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执行人郑州新海发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党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6246335—7。法定代表人何新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审查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5)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审查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丽娟审 判 员 黄小宁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