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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鑫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440号原告:武汉鑫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钟义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贤舜、胡奇,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芹。原告武汉鑫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鑫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