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谷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081号原告谷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男。原告谷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海、人民陪审员暴秀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被告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9月通过网络认识。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感情基础差,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还动手打骂原告。2013年10月20日,双方为生活琐事吵架后,原告生气回到山东娘家至今,回去后第二天生育了儿子,从此之后被告对原告置之不理。2014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后,被告仍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现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要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5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现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其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于同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至今未取名),现随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20日,双方为生活琐事吵架后,原告回到山东娘家居住生活至今。2014年10月,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以(2014)灞民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孩子由其抚养,其可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灞民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婚姻纷争曾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之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讼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现尚年幼,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离婚后孩子以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谷某与乔某离婚。二、孩子由谷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150元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暴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