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行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宜明、宋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田宜明,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桓行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桓台县商学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樊霞,局长。被执行人:田宜明。被执行人:宋琳,系田宜明之妻。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计征决字(2014)184号A、184号B《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9月30日以桓计征申字(2015)48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田宜明、宋琳应缴纳的第二期社会抚养费40478元及滞纳金161元。本院已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田宜明、宋琳已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第二期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桓行执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爱莲审 判 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