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4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维荣与樊贤生、梁立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736号原告徐维荣。被告樊贤生。被告梁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荣与被告樊贤生、梁立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徐维荣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飞飞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