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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民初字第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邢素芹与马阿咪、邹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素芹,马阿咪,邹剑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564号原告邢素芹。委托代理人谢正力,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阿咪。被告邹剑英。委托代理人郑修银、胡长青,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两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朝阳中路349号。负责人王群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佳,该公司员工。原告邢素芹诉被告马阿咪、邹剑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认为治疗尚未终结,为此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冬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