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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勇与曹玲、曹艳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曹玲,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曹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曹艳,女,汉族。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1206号及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玲、曹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曹玲、曹艳各2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