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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宝磊,徐州经济开发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宝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初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对原告的儿子不好,造成原告儿子心里压抑,于2014年初走向了极端(死亡)。原告就提出与被告离婚,可是被告不愿意,被告称离婚也可以,但是原告必须给被告1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原告无钱,就这样维持着。原告一人在徐州居住,可是被告还是不放过原告,2015年9月25日到原告处将门砸开偷走了现金4万余元及价值3500元的物品。原告报警后,警察认为是家庭纠纷建议原告到法院解决。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早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的价值6万元的房屋。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盖了三间北屋,又在正屋上接了一间二层房,但用的是被告孩子的钱。被告没有偷走原告的4万元,因此事原告报警了,但是没有查出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初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再婚,重新组建家庭更知其中的不易,双方应慎重考虑婚姻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多沟通,多谅解,多包容,让双方感受到家庭的幸福和温暖。由于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