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惠凤艳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惠凤艳,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34号。申请执行人惠凤艳依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齐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立案执行,现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惠凤艳多次上访并向本院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惠凤艳依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齐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由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执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勇代理审判员 赵勇代理审判员 李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