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梁平与冯昌红、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梁平,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冯昌红,,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头。被执行人张波,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梁平与被执行人冯昌红、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昌红、张波还有另案在审,对其名下股权及收益进行了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波已提出查封异议,此案需等待审查异议结果后再进行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平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纯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