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行非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兴力、李红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田兴力,李红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藁行非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雪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贾市庄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田兴力。被申请人李红令。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藁计育征字(2015)04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4760元整。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被执行人田兴力、李红令2015年2月24日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征费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476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田兴力、李红令不符合《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一案的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一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藁计育征字(2015)04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年月日作出的藁计育征字(2015)04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 孙明辰审判员 李同分审判员 李青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子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