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刑初字第002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京N×××××号小型轿车,沿阜宁县阜城镇新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阜益路交叉路口西侧路段时,驶入道路南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张某乙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张某丙驾驶的阜宁1807**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后,又与停放在路边的仇某驾驶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致张某丙颅脑损伤后遗留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构成重伤一级,致张某乙枕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长骨多处骨折、长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致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人民币34272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弃车逃离现场。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于案发后次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张某丙人民币450000元,赔偿张某乙人民币155000元,赔偿仇某人民币3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张某甲、纽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仇某的陈述、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阜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损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以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左红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璐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