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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小旺与沈少勇、湖北汉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旺,沈少勇,湖北汉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沈小旺。被告沈少勇。被告湖北汉盛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原告沈小旺诉被告沈少勇、湖北汉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小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少勇、湖北汉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小旺撤回对被告沈少勇、湖北汉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沈小旺负担。审判长  杨修海审判员  梅 峰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