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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振忠与梁书增、梁志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忠。被执行人梁书增。被执行人梁志龙。被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康前功。申请执行人张振忠与被执行人梁书增、梁志龙、王燕、康前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井民一微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年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