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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01号王文培,张得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0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身份证号码:×××09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身份证号码:×××38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密谋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某某百货门前,盗走被害人汤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台阳牌TY48QT助力车。经鉴定,涉案的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738元。2、2014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密谋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某某超市门前停车棚,盗走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Y125-R两轮摩托车。经鉴定,涉案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45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王某、张某的供述,被害人汤某、吴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碧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