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周国权与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权,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周国权,无固定职业。被告: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平。委托代理人:周丽霞。委托代理人:杨佳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权与被告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