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骆金荣与李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金荣,李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212号原告:骆金荣。委托代理人:厉国洪。被告:李放平。原告骆金荣与被告李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放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放平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骆金荣多次催讨,被告李放平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放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骆金荣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放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