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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房永广与闫培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永广,闫培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房永广。委托���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被告:闫培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先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永广诉被告闫培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永广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永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房永广负担。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张月菊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丕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