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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虎与安徽省霍邱县长鑫建筑安装劳服有限责任公司、童劲松欠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虎,安徽省霍邱县长鑫建筑安装劳服有限责任公司,童劲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70号原告:韩虎委托代理人:王从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霍邱县长鑫建筑安装劳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山,经理。被告:童劲松原告韩虎诉被告安徽省霍邱县长鑫建筑安装劳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鑫公司)、童劲松欠劳务费纠纷一��,本院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由审判员潘治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王从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鑫公司、童劲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虎诉称:2011年7月13日,童劲松挂靠长鑫公司与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长鑫公司分包蚌埠大学城学府路的龙湖春天工程的水电安装,童劲松为项目负责人。后童劲松又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按照要求进行水电安装劳务工作。2013年1月2日,双方经结算,童劲松欠原告劳务费582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工程于2013年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催要劳务费无果,曾向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提起过诉讼,因童劲松同意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公司欠其工程款中支付,原告撤诉���但被告之后一直拖延仍不付款,现起诉要求:1、两被告给付劳务费582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13095元(计算至2015年7月2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判决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韩虎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长鑫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童劲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施工合同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承建龙湖春天工程,证据来源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公司。证据4、童劲松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拖欠原告劳务费58200元。证据5、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未���时效。证据6、蚌山区法院有童劲松谈话笔录复印件,证明韩虎、胡祥儒、乔恒付三个案子中原告的欠条都是童劲松出具的。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童劲松立据欠韩虎劳务费582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本案中童劲松作为个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工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长鑫公司将资质出借给童劲松让其承包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损失,由于双方未对付款期限作出约定,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劲松支付给原告韩虎劳务费5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清;二、被告安徽省霍邱县长鑫建筑安装劳服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被告童劲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治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