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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菊华与谢泽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481号原告何菊华,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被告谢泽模,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何菊华与被告谢泽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菊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菊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