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行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执行人郭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波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标的额为63252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即行审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