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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法执字第1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法执字第142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鞠建中,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柳颖杰,董事长。担保人任永峰,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0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担保人任永峰名下的位于新郑市新郑路西侧4幢2单元3层3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1166781)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俊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