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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书章与杭州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章,杭州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刘书章。委托代理人:余世杰、宋立肃。被告:杭州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一飞。委托代理人:忽少宏、姚明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章诉被告杭州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章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2元,减半收取5216元,由原告刘书章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