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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靳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靳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于2004年8月20日生育长子靳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我与被告靳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靳某某酗酒,经常殴打我。我与被告靳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房院一处。我与被告靳某某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我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离婚后,婚生长子靳某甲由被告靳某某抚养、监护;位于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的房院依法分割。原告吴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证明吴某某与靳某某系夫妻关系以及结婚登记时间。2、靳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吴某某、靳某某、靳某甲的身份情况以及靳某甲的出生时间。被告靳某某对原告吴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及靳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均没有异议。被告靳某某辩称:原告吴某某陈述的结婚登记时间、靳某甲的出生时间及有位于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房院一处属实。我不同意离婚。被告靳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靳某某于200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吴某某于2004年8月20日生育长子靳某甲。靳某甲现在滦平县虎什哈小学六年级读书。以上事实,有原告吴某某、被告靳某某的诉辩陈述、结婚证、靳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靳某某离婚,但是,未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吴克利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廉 博附页:1、判决主文引用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上诉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上诉,请提前到滦平县虎什哈人民法庭领取交纳上诉费通知书。3、判决的生效和申请执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