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王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王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2207号原告王海波,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天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波与被告王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然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