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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王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王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2207号原告王海波,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天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波与被告王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然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