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等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女,1954年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2008年7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2015年5��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侯审,现在家候审。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何某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共同出资,在安顺市西秀区火车站黔西南物资转运站二楼房屋内开设赌博机室,招揽赌客参赌并从中牟利。2015年4月24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捣毁,当场将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抓获,并查获正在运营的连环炮赌博机28台。2015年5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投案自首。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何某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安顺市西秀区火车站黔西南物资转运站二楼房屋内开设赌博机室,招揽赌客参赌并从中牟利。2015年4月24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将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抓获,并查获正在运营的连环炮赌博机28台。2015年5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的事实予以供认,表示认罪。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的事实予以供认,表示认罪。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的事实予以供认,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设置赌博机28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且经当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四、查获的连环炮赌博机主板28张,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柏 虹 生人民陪审员 邓 金 琼人民陪审员 陈 兴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林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