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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木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木垒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荣、沙里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村委会干部管理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便利条件,以村民名义虚假投保,骗取理赔款19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与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原木垒县新户乡头畦村的团支部书记。其在2011年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村委会管理村民农业保险的便利条件,分两次以村民名义虚报农作物种植面积投保农业保险,随后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被告人赵某某两次共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194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向木垒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并于2015年8月18日向木垒县人民检察院退还赃款19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2011年农保缴费情况清单、2011年木垒县新户乡头畦村在木垒县人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相关资料及理赔手续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管理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便利条件,以村民名义虚假投保,骗取理赔款194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还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2015年10月28日第1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春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占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