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亚军诉李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军,李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4231号原告冯亚军,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天德印刷厂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李娜,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冯亚军与被告李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连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亚军,被告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亚军诉称,2012年,原告在家庭印刷厂负责管理、记录、清欠印刷费现金期间,被告在2012年12月8日印刷“中合农信年历”,欠款2400元。2012年12月23日,被告印刷“西乌旗就业中心手册”,欠款3900元,两项合计6300元。因原、被告之间有多年的业务关系,被告欠下上述款后还在继续与原告合作办业务,所以原告未与被告结算。后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待原告向被告清算时,被告拒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印刷费6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娜辩称,原告起诉我没有证据。原告冯亚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个人记账明细单1份,证明2012年12月8日李娜欠印刷费2400元,2012年12月23日欠印刷费39000元。3、赤峰市冠华精艺CTP输出合同单原件2枚,证明原告印刷的上述两笔业务是由被告给制的版,该2枚单据是原告欠被告的版费。因被告没有给原告结印刷费,所以原告没有给被告结版费。原告冯亚军提供的证据,经被告李娜当庭质证,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身份证无异议。对个人记账明细单和赤峰市冠华精艺CTP输出合同单有异议,上面均无被告签字,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李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以被告在其处印刷“中合农信年历”和“西乌旗就业中心手册”,拖欠其印刷费6300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印刷费款6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仅凭其单方书写的记账明细和赤峰市冠华精艺CTP输出合同单主张被告欠其印刷费,而上述证据中没有被告的任何签字认可。故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印刷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亚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