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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环保行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牟环保行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文化活动中心5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41621158—1。法定代表人兰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卫华,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华鹏,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工贸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0652002—4。法定代表人冯安良。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审查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5)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审查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丽娟审 判 员  黄小宁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