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笑妹与杨少娟、XX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笑妹,杨少娟,XX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赵笑妹。被告杨少娟。被告XX琴,原告赵笑妹为与被告杨少娟、XX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笑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少娟、XX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笑妹诉称,2012年8月7日,被告称因家庭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二分,借款期限二年内还清。2013年12月9日被告又称家庭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二分,借款期限2014年8月6日前和原先借的20万元一起还清。2014年8月份30万元借款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被告称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拖欠至今。杨少娟与XX琴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该债务的归还责任。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借条二份、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被告借款及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杨少娟未作答辩。被告XX琴未作答辩。因被告没有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杨少娟与XX琴是夫妻。2012年8月7日被告杨少娟向原告赵笑妹借款20万元,2013年12月9日杨少娟向原告赵笑妹借款10万元。借款后被告没有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赵笑妹与被告杨少娟的借贷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因被告没有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少娟、XX琴是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少娟、XX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笑妹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杨少娟、XX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慧 微信公众号“”